因存款或者账户的特殊性质不得冻结扣划的 这类账户或者资金,其性质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国家用于特定用途,或者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明确要求不得冻结、扣划。 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第34条:“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 2、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 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4、国库库款不得冻结、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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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裁判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强制扣划和冻结扣划的区别在于被执行人财产的状态。强制划扣是进入银行卡里的钱定期被法院划走,银行卡也只能进钱不能取钱。冻结扣划是在银行卡内所有财产都被冻结,既不能进钱也不能取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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