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警划分事故责任不服的,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申诉: 一、申请复核。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3、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二、诉讼解决 交警下达的事故认定书在诉讼中是作为证据使用的,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如果对交警的认定或者复核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法院诉讼阶段提出重新认定事故责任申请,以法院终审判决为最终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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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定责后不服不可以申诉,但可以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如果复核无效,可以在交通赔偿诉讼中提出证据,让法庭对责任认定书不予采纳。
一、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书面申请复核。 法律规定,交警部门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须在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给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疑义,或者认为交通事故交警处理不公的,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的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否则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旦作出,交警部门是不作复议的。 二、至于对交警调解的赔偿部分不服的,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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