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在三天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3、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
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
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4、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5、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6、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