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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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的违约责任一般包括退房,赔偿违约金,进行损害赔偿三种方式。对于合同违约的具体规定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手房购房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有: 1.继续履行,主要适用于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的情形; 2.违约金责任,依据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3.定金责任,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4.违约金、定金的适用关系,不能并用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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