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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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被行政处罚时,如果单位认为该处罚决定正确的,应在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如果单位认为该决定有误的,则应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单位工作人员旷工,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一般予以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但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可以开除。 属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行政机关作为用人单位没有对劳动者旷工这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但可以警告并且不支付旷工期间的工资。 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提前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将理由告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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