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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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可以超过四十四小时。单位因为生产经营需要,经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可以超过一小时。由于特殊原因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可以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能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一周的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而劳动者每日的工作时间则不得超过八小时。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则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的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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