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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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可以超过四十四小时。单位因为生产经营需要,经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可以超过一小时。由于特殊原因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可以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能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规定工作一般时间是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按照规定的,劳动者最多工作的时间;国家实行劳动者从全年日历时间365天中扣除52个星期的公休日104天,扣除法定节假日11天,全年应工作250天,每月平均工作20.83天,每天工作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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