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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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司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随意调动工作,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若是单方调动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进行投诉,公司调岗是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用人单位不得在孕期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尤其是,当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时,公司就不能安排夜班劳动或者加班劳动了,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来维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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