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签劳动合同但未实际用工不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及第1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营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劳动关系的建立并不以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为条件,而是以存在实际用工行为为前提。在实践中,存在诸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用工行为,或双方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但仍继续用工的情形,上述情形下应分别认定自用工之日双方之间建立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或在原有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存续劳动合同关系。同时,由于社会转型、企业管理等多方面原因,现实中亦存在双方虽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甚至用人单位负责为其保管档案、代为缴纳社会保险,但无实际用工行为的情形,在此种情形下,应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据具体情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档案保管或委托代缴保险等性质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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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但未实际用工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双方当事人具有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提供有报酬的且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应适用于劳动者的条件。
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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