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一)被决定回避的;(二)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的;(三)因被除名或者解聘丧失仲裁员资格的;(四)因个人原因退出或者不能从事仲裁工作的;(五)因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被仲裁委员会决定更换的。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仲裁程序继续进行。当事人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的,由仲裁庭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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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的提交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各国仲裁立法都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各仲裁机构对仲裁申请书内容的要求不尽一致,通常的标准应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内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请求仲裁事项、请求的理由及依据;指定的仲裁员;由申请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字、盖章;附上有关的书面证据材料。 通常仲裁申请书具体应列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如有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真、电报号码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也应写明); 2.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3.案情和争议要点; 4.申请人的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如申请仲裁时已委托了代理律师的,则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代理律师的权限及期限。 二、预缴仲裁费,这也是申请仲裁的必须程序。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后,仲裁机构会根据其仲裁请求金额计算出应缴的仲裁费用,申请人则必须预缴该费用,否则仲裁机构将不会受理。 提交了仲裁申请书并预缴了费用,仲裁机构应将立案并发出仲裁通知。仲裁程序就开始了。
选择仲裁员应注意以下要点: 1、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 2、选择熟悉与纠纷相关的专业知识的仲裁员。 3、为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建议当事人尽量选择仲裁机构所在地或就近地区的仲裁员。 4、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 5、遵守仲裁员选定的时效,当事人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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