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 (二)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 (三)进行失业登记; (四)有求职要求并接受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职工失业时,按以下程序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需在失业或劳动争议结案后六十天内,填写《失业待遇申报表》,并携带小一寸彩照两张、失业证明、户口簿(属干部、固定工身份的职工还须带个人档案)复印件来待遇计发科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同时还需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职工,每月7-9号(法定休息日顺延)必须带本人《失业待遇证》亲自来清远市社会保险局失业签到处签到,否则将停发当月待遇,以后也不予补发,连续二个月不来签到的,按重新就业处理,停发所有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救济金委托清远市工商银行统一于每月最后一天发放,失业人员凭存折到工商银行储蓄网点自行领取。失业的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每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月份前后合并计算。失业保险金按被保险人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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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社保部门通过社保卡发放失业金后,申领人即可领取失业金。领取方式主要有两种: 1、到银行窗口、ATM取款机领取。领取人持社保卡至银行窗口、ATM取款机取出现金或转至其他账户。 2、网上领取。如果领取人将社保卡绑定了各种软件,则可通过手机、电脑完成转账或网上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失业人员都可以办理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缴纳失业保险金满一年、不是由于本人意愿失业、办理了失业登记且有求职的意愿三个条件才能申请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方法是携带单位开具的解聘通知书、身份证和失业登记单到社保局的相关部门登记,登记成功后,待社保局核实后,第二个月就会发放失业保险金。 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在网上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办理登记,领取六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失业保险金的多少应依据之前的累计的缴纳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不同,最高可以领取两年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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