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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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主要有五种: (一)警诫罚,如给予违法行为人批评、警告、通报等; (二)财产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 (三)行为罚,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暂停或取消从业资格等; (四)人身罚,如行政拘留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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