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防洪违法行为的处罚,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按照《防洪法》的规定,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1、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