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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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防洪法》的规定,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行政处罚主要有五种: (一)警诫罚,如给予违法行为人批评、警告、通报等; (二)财产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 (三)行为罚,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暂停或取消从业资格等; (四)人身罚,如行政拘留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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