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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系统所有者、经营者是否为当事者承担法律责任呢

2020-09-06 20: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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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6 回复

专业分析:

买卖双方是基于对网络服务系统的充分信任才促成了交易行为。一旦网络服务系统提供虚假的交易信息必然会给当事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由网络服务系统的所有者、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作为当事者也有义务协助网络服务系统所有者、经营者行使追偿权,这样也减少了不法分子的可乘之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诚信体系的建立,网上交易将有着广阔前景,市场环境将逐步改善。网上交易也将有一片光明的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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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一是民事赔偿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经营者违反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除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外,监督检查部门还可以根据其行为的严重性程度不同分别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三是刑事责任。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犯罪的须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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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民事赔偿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经营者违反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除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外; 监督检查部门还可以根据其行为的严重性程度不同分别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三是刑事责任。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犯罪的须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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