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为解决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问师,经研究,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200元、180元,各地具体标准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上提高30%。 二、过去已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遗属补助标准。 三、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范围、资金列支渠道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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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补助为有:农业户籍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户籍每人每月350元。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人员遗属,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后遗属补助标准为: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900元;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80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700元。
遗嘱补助政策:员工死亡可以按下面的标准赔偿:丧葬费为该地区六个月的平均工资;抚恤金按照本人工资的比例发放给亲属;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为人居可支配收入的20倍。此外还有一些医疗费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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