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遗属补助政策一、遗属补助的补助对象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虽未满6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虽未满5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二、遗属补助政策调整说明: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由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部分组成;机关技术工人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部分组成;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组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津贴活工资两部分组成。三、遗属补助政策相关规定1.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去世后,其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不能按在职去世人员遗属补助的规定办理。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的当时,其配偶没有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如果现在符合遗属补助条件,可以按规定给予生活困难补助。3.非正常死亡的人员除犯有严重罪行畏罪自杀的以外,其抚恤和遗属生活补助按正常死亡对待。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执行劳动保险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补助问题,应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办理。5.补助对象原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的,补助标准可视情适当降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一年审核一次。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单位,应及时了解受补助的遗属生活变化情况。享受补助的遗属死亡或就业,应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7.享受遗属补助的对象,不包括岳父母和公婆等非直系亲属。8.死者原在学校学习的年满18岁的子女、弟妹毕业离校后,无论就业与否,均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9.“年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中的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10.死者遗属补助金额确定后,其配偶因升级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抵消遗属生活补助费。11.工作人员死亡时在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后来原单位改为企业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以继续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人员死亡时在企业,后来单位改为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则不能按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规定办理。12.遗属上大学毕业后又考取研究生的,研究生的生活待遇国家已有了安排,一般不再享受遗属补助。13.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参照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遗属补助标准执行。14.2004年1月1日执行新标准后,离退休、工作人员遗属原领取的其他各种单项补贴等均不再保留遗属条件关于非因工致伤、死亡的待遇没有规定,现行有效法律《工伤保险条例》的前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的内容已经不能再适用,而现行的法律和法规有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大家都不清楚该如何处理。曾经规定的丧葬费待遇和遗属救济金的发放是否还可以延续,很多老年人对此问题有点耿耿于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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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补助为有:农业户籍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户籍每人每月350元。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人员遗属,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后遗属补助标准为: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900元;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80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700元。
遗属补助金申请条件如下:1、死者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生活确实困难;3、补助对象是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包括:父母、子女、弟妹;4、所获得的报酬应当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5、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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