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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及参照广西区直医保相应规定确定。 二、误工费: 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参照广西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即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误工天数。 三、护理费: 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参照广西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即护理人员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按搭乘公共汽车、地铁、出租车等普通公共交通工具的标准计算,异地交通以火车硬卧标准为限。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实际住院天数。 六、住宿费:按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住宿标准计算。
1.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2.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天数。 3.工伤期间工资=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之日止的工资福利收入。 4.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省内规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按伤残等级确定的月数。 6.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等级划分,按月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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