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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约定一方保管另一方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保管合同为实际合同;保管合同为不必要合同和双务合同;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保管货物;保管合同转让标的物的占有。根据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则。特殊保管合同,即消费保管则另当别论。 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①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 ①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的主要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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