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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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被开除,除名、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
如果用人单位依法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能表明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生效。如果当事人提前通知对方解约的,一般要通知的期限届满时劳动合同就解除,例如劳动者提前三十日辞职,三十日届满后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就生效,解约证明也可以表明解约行为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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