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2条“……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第3条“……停薪留职期满后的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等规定与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第11条:“……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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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的行为在客观上有两种类型:不履行职务型,即行为应该履行且能够发行,但不履行其职务;不正确履行职务型,即行为人应该且能够履行职务,但不严肃认真地对待其职务,以致错误地履行了职守。
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包括:污贿赂类行为,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行贿等;滥用职权类行为,滥用职权、报复陷害、挪用特定款物等;玩忽职守类行为,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环境监管失职等;徇私舞弊类行为,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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