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2、这条规定的意思就是,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这份调解协议才有法律效力。怎么体现双方同意?就是法院制作调解协议时,在调解协议的最后一段,都有一段话: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调解协议上有这段话,这份调解协议就是有效的,如果没有这段话,这份调解协议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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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并不是签字就生效。离婚协议在离婚登记后生效。《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协议离婚签字,在未办理离婚登记前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如果以该协议为依据,办理了离婚手续,领取了离婚证,这份离婚协议书就是合法的,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反悔,并就此提请诉讼离婚的,该协议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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