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2、这条规定的意思就是,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这份调解协议才有法律效力。怎么体现双方同意?就是法院制作调解协议时,在调解协议的最后一段,都有一段话: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调解协议上有这段话,这份调解协议就是有效的,如果没有这段话,这份调解协议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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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离婚的约定终身有效的。根据相关法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且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送达双方当事人,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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