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录用聘用、聘用或聘任合同、职务任免、福利待遇、工资调整、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人事管理事项所引发,人事管理行为侵害相对人(工作人员)权益所引起的争议和纠纷。 人事争议主体的范围较广,只要是人事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均属于人事争议的主体。同样人事管理行为也非常宽泛,是能够引起人事争议,即能引起人事争议的囊括全部人事管理事项与管理行为,包括具体行为与抽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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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主体是指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原告、被告及第三人。 1、劳动争议案件的原告,是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能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 2、劳动争议案件第三人,是指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原、被告已经开始的劳动争议诉讼中来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债权转让纠纷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还有受让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该要通知到债务人。如果没有通知债务人,转让的协议对债务人是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的。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除了经过受让人的同意外,是不可以进行撤销的。债权经过转让后,债权人就会退出到原来的债权债务之间的关系,债权发生转让后受让人就会变成债务债权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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