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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其它财产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企业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商品等,工商部门,《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农用机动车,车辆管理局,《机动车登记办法》用机器设备,农机站作物和其他农业收获物,农业局园、树林,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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