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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与民法典

2022-11-05 16: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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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05 回复

专业分析:

不冲突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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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主要有土地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运输工具的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主要是根据抵押物的性质由各部门分别登记。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应当是根据抵押物的性质由各部门分别登记,有运输工具的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抵押,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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