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义务,遵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后悔或者难以履行而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特定条件和程序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4、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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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尚未全部履行完毕; 3、解除劳动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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