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的,或者未经登记从事限制类项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和其他主管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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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所需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工商局注册登记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 2、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3、在承诺期限日,申请人可以凭《受理通知书》到发照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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