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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符合的法定条件

2022-09-15 10: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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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9-15 回复

专业分析:

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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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包括:全部缴纳了土地有偿使用费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规定比例;属于成片开发的应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经批准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证;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的;转让方为国有企业的;没有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权属有争议的,查封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没有禁止或限制转让情形;政府对拟转让地块没有收购储备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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