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变更抚养关系,提供离婚和亲子关系证据,提供对方不能正常抚养子女的证据,提供你本人具有更优越于对方的抚养条件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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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变更抚养关系需提交以下证据: 1、对方工作单位出出具的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的证据; 2、证明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证据; 3、如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出具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主张变更抚养关系需提交下列证据: 1、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证据; 2、对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证据; 3、证明对方有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据; 4、对方虐待子女的证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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