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出租人将延误情况和租赁物预期到达的时间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 2、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不适合约定的用途,超过约定的交付期限仍未交付符合用途的租赁物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3、出租人拒不尽维修租赁物义务,严重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擅自利用租赁物从事非法或者不合用途的活动,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例如,承租人利用租赁的汽车运送毒品,利用生活居住的房屋从事营业性活动等,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若出租人同意或者知道承租人为上述行为而不反对的,出租人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5、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对租赁物进行拆解、改造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即存有权利瑕疵),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承租人对该权利瑕疵知情的,则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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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如下: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延期支付租金的,承租人逾期不付款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可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有: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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