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在哺乳期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国家在《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已做了明确规定,主要有: (1)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应享受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的劳动,不得从事国家规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3)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可经医务部门证明,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的,哺乳期可以延长1个月至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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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哺乳期可以获得的保护有:1、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2、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3、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女职工应当获得的优待措施有:1、哺乳未满一年的女职工需从事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劳动;2、不得延长哺乳期女性的工作时间;3、哺乳期女职工应当在每一班劳动时间内拥有两次的哺乳时间;4、每次哺乳事件所造成的交通花费应当记为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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