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6第1款第5项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则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均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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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并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则用人单位不用支付补偿金。除此情形之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要是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不用支付补偿金,除此以外终止劳动合同是要支付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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