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披露,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一)未按计划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二)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发生不利调整;(三)基础资产发生超过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10%以上的损失;(四)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或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发生重大变化;(五)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按时分配收益;(六)预计基础资产现金流相比预期减少20%以上;(七)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违反合同约定,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八)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九)管理人、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等相关机构发生变更;(十)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信用等级发生调整,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十一)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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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专项计划是招生学校为中央部门高校和各省(区、市)所属重点高校,定向招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以及新疆南疆四地州学生的一种扶贫计划。地方专项计划是指地方高校定向招收实施区域的农村学生的专项计划。这两个计划都是国家为脱贫工作制定的教育政策。
地方专项计划是指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为了增加贫困地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上至国家,下至地方,分别为考生制定了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农村专项计划。专项计划有很多种类,比如强军计划、援藏计划、农村师资计划、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硕士研究生专项计划等,企业制定的实现企业目的的计划等等,科研人员为科研项目而制定的计划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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