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下列管理事项: (一)房屋的使用管理及房屋公用部位的维修、养护; (二)道路、路灯、停车场(库)、供水、供电、供气、排水、有线电视、消防、安全等公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三)小区容貌、绿化、环保、卫生的管理、维护; (四)小区安全、治安、交通、邻里秩序的维护; (五)代收代缴房租和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代办房屋装修和水、电、气增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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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应该既不是现行法中所规定的任一类型的有名合同,也不是一般所谓的无名合同,而是一种类型结合合同,属混合契约之一种,即一方当事人所负的所个给付义务属于不同契约类型,彼此间居于同值的地位,而他方当事人仅付单一的对待给付。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是建设部颁布的,颁布的母的是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使得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更加的规范化,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得以提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而制定鉴定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办法。其中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作出了规定,并且规定了达到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所必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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