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针对农药经营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向颁发原许可证件的行政机关提出,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交由原登记机关审核。审核通过颁发新证。 审批条件或标准 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3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同时无违反《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4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5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6申报资料合法、完善和规范。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