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经费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单列,由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时,除对农村地区学校、民族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独立设置的学校为基本预算编制单位,按照义务教育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实际在校学生人数、学生人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等,编制学校年度财政预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其接收学生的数量和当地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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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专门教育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进行专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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