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期间,原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保险和公积金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社保部门投诉,对于公积金可以向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投诉。人单位依法应当及时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自行申报后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及时缴纳社保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缴社保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或其银行查询其银行账户,并可申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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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公司不给缴纳社保,可以要求公司缴纳,公司还是不缴纳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劳动者也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二倍的经济赔偿。
公司不给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的,员工可以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公司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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