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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学校的政策: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在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前,应当实地考察评估形成书面报告;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其他。
在校生属于学生身份,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实习等,不视为就业,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因为实习生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实习阶段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只有劳动关系才可以办理社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件》规定,学生不在征缴范围,因此不能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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