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实习受伤可以认定工伤,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
建立劳动关系,可以
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具备
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不属于《劳动法》和《
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不应
认定为工伤,无法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