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冻结存款(账户)的期限最长可以为一年,查扣动产期限最长可以为二年,查冻其他财产(如房地产、股权等)的期限最长可以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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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房产的期限: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对于房屋的查封,人民法院一般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是不会超过三年的时间。但申请执行人如果想要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会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前办理续行查封。
发现自己的房子被查封,或者申请法院查封他人的房屋,很多人会问查封的期限是多久,什么时候解除查封。《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在法院查封期间,经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可以解除查封,经被执行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其他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解除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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