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试用期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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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若是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具有本法第39条、40条的情形,否则的话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就是违法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即使员工尚在试用期内,并未成为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用人单位也不能随便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负有法定的举证义务,即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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