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期限问题劳动法规定: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另外,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只有试用期而没有实习期的规定,日常所称的职工在用人单位的实习期实际上就是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试用期,只是日常称谓不同而已。另外,有一种情况是指在校学生在尚未毕业的情况下,到单位实习,这种情况下的学生实习是学校教育的延伸,并不等于就业,实习生与实习单位间不属于劳动关系。所以,很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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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有,试用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不能低于公司相同岗位最低档的工资,不能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且也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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