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应由生父母作为送养人,并须明确送养意愿。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送养材料的提交方面也很严格,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必须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生父母与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或办理涉外送养的,均须提供相应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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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包含广义涉外收养和狭义涉外收养。广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收养,即在收养人和送养人之间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人;狭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涉外收养有以下程序:第一、外国的收养人通过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组织提出申请;第二、中国的送养人向我国民政部门提出送养申请及其审批;第三、中国收养组织对涉外收养的批准与通知;第四、办理涉外收养登记;第五、办理涉外收养公证。
涉外收养有如下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必须经其外国人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且应当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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