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应由生父母作为送养人,并须明确送养意愿。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送养材料的提交方面也很严格,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必须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生父母与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或办理涉外送养的,均须提供相应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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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需要公证,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所以,涉外收养需要公证。
满足以下法定要件的,当事人可以办理涉外收养手续: 1、经其外国人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 2、能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3、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4、其他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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