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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2022-03-15 11: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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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15 回复

专业分析:

2010年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标准和发放对象。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责任单位。 夫妻双方有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发放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工作单位,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工作单位发放全部。单位聘用一个月以上的临时工,有单位按月发放一半。下岗未再就业职工由原单位发放。解除人事关系的职工,其独生保健费由原单位发放到子女十四周岁止。劳动合同未到期的职工,单位提前解除关系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到合同期止。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或城镇未从业.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放。 单方领证的对象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持证人单位发放,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放。 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且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可以向双方任意一方单位(无单位的向户籍地)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妻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2、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3、夫妻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只存活一个未超过18周岁的子女,且死亡的子女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4、再婚夫妻双方均有一个子女但都未直接抚养,再婚前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5、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已承担了相应的计划生育法律责任,办理了结婚证,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育龄人员(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单方可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没有结婚的公民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2、离婚或丧偶前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离婚或丧偶后不再结婚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3、一方再婚前有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申领; 4、再婚夫妻双方均有一个子女,只有一方直接抚养子女,且再婚前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直接抚养子女方可以单方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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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部分地区是16或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罗丹律师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从领取证明当月起,每月向独生子女支付不低于20元的医疗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养老金增加5%。企业职工退休后,给予一次性补贴。具体标准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调整承包地、私有土地、私有山,分配集体收入时,以家庭人口数为基本分配单位的,增加一人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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