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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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一、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形有: (一)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恐怖袭击; 8、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9、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3、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 4、被保险人乘坐非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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