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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对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保险公司对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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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负责赔偿的条款各个保险公司有所不同,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说明: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 (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三)保险车辆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二、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轮胎包括外胎及轮辋); (二)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三)玻璃单独破碎; (四)无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五)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三、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被保险人的雇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四、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查封、罚没、政府征用; (二)核装置、核设施发生核反应造成核事故、核辐射; (三)竞赛、测试、在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五)地震; (六)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七)驾驶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八)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九)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十)运送或驾驶没有车辆制造商核发的合法合格证的车辆; (十一)驾驶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牌照的车辆; (十二)保险车辆不在被运送或被运输途中造成的损失; (十三)被保险人、驾驶员或他人的故意行为; (十四)保险车辆停放时自动滑行; (十五)受本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腐蚀; (十六)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十七)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行驶区域范围; (十八)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五、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三)保险车辆或第三者财产因使用或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四)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和赔偿; (五)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及在此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对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二)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其雇员的伤残、死亡;(六)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七)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雇员的责任;(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九)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之外的医药费用;(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医药费用;(十一)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十二)住宿费用、陪护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抚养费;(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死亡或疾病;(十四)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损失;(十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公司对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二)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其雇员的伤残、死亡;(六)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七)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雇员的责任;(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九)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之外的医药费用;(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医药费用;(十一)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十二)住宿费用、陪护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抚养费;(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死亡或疾病;(十四)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损失;(十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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