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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也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当然也可以不约定。而且,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的一部分。
不可行。同一用人单位以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由此可见,延长试用期的做法并不可行,若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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