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参与国际保理业务的各当事方: 销售商: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当事方,其应收帐款由出口保理商负责保付。 债务人:因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而应负责付款的当事方。 出口保理商:根据协议负责办理销售商的保理业务的当事方。 进口保理商:同意追收由销售商委托予出口保理商的应收帐款,并依照本法承担信用风险,负责支付应收帐款的当事方。 第二条 (1)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发生的所有有关国际保理业务的纠纷,应依据《国际保理联合会仲裁规则》通过仲裁解决,但双方在提请仲裁时都必须是国际保理联合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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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包括后三者。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各国民商事关系中发生的各种法律冲突。以选择性的条款居多。国际公法则涉及国家主权方面的内容,如领海的划分,各国权力的行使之类的。国际经济法顾名思意是调解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各种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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